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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9日

香港政制發展:特首提名門檻“先緊後鬆”?

撰文 方德豪
2007/07/19, 週四

關於香港未來的政制方案,坊間有三種流行的看法:一是有關特首選舉提名門檻裡的“民主程序”,可能是“排除泛民程序”;二是中國全國人大常委可能於明年就《基本法》裡曾提及的“民主程序”進行解釋,務求一錘定音;三是泛民主派跟中央不可能在“民主程序”問題上有交集。其實,這三個問題,都有另外的思考角度。例如,有關“民主程序”的問題,坊間的討論大多是以為必然是中央想出了一定案後就一直施行,“直到永遠”。其實,在中央的構思裡,也不排除採取“循序漸進”的原則,把提名門檻逐步降低。香港的“小憲法”《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香港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的最終目標是:“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再由普選產生。《基本法》裡並沒有說明何謂“民主程序”,而近日政府發表的綠皮書對何謂“民主程序”,也沒有任何說明。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曾經建議,特首候選人的提名必須取得四分一人大代表的支持;再加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曾於6月6日強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的授權;因此,坊間一種流行的看法認為,“民主程序”可能就是“排除泛民程序”。不過,據來自泛民主派的分析指出,“民主程序”可能只是“中央要確保主導權”的一項保證,而不是“排除泛民主派”條款。自1989年以降,泛民主派跟北京在六四問題上看法相反,因此外界普遍認為“中央要確保主導權”等同“排除泛民主派”。但據雙方近期的摸底,泛民主派得到的信息是,“民主程序”不一定要 “排除泛民主派”。在這個信息背後,其實有許多文章。例如,泛民主派如何可以改善自六四之後跟北京一直緊張的關係;其中,包括民主派核心跟支聯會的關係等,一直是北京眼中的 “障礙”。其實,現在泛民主派的公民黨也沒有把平反六四問題列入黨綱;這本身是否已算是創造了一定的“模糊空間”,就是一個可以斟酌的問題;現時北京和泛民之間需要的,其實就是這麼一個“模糊空間”,讓彼此都有下台階。若能做到這點,擴大雙方的改善關係的機會是存在的。倘能做到北京跟泛民改善關係,所謂 “排除泛民主派”的問題就不復存在了。另外,雖然有一種意見認為中國全國人大常委可能於明年就《基本法》裡曾提及的“民主程序”進行解釋;但有另一種分析指出,北京手上可以出的牌有很多,中央現時看其實北京無需急於出這張“釋法牌”。這種意見認為,人大釋法,無疑是最具法理上的權威,但若然不是逼不得已,中央應該是仍有其他選項。舉個例說,在2004年4月人大釋法後,當時的人大曾召開一個委員長會議。這個委員長會議當時決定,將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報告及其附件交國務院轉請國務院港澳工作主管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因此,這一次北京其實也可考慮由國務院提出意見,不用勞煩人大常委釋法。相對人大常委釋法,由國務院提出意見的好處是,國務院也算是中央的一部份,由國務院提出有關“民主程序”的意見,已體現了“中央主導”的原則。經由人大常委釋法的意見,要再修訂就較困難。反而由國務院提出的意見可以較具彈性,甚至可以加上一定時限,增加操作上的靈活程度。說到“靈活程度”,就跟“泛民主派能否跟中央在政制問題上出現交集”這一問題有莫大關係。據分析,在現時的客觀環境限制下,“民主程序”問題可以考慮“先緊後鬆”的原則。比方說,在2012年或2017年的普選,可以採取較嚴格的門檻;但若證明香港普選後沒有出現政治離心的問題,不會出現港獨,則提名門檻可於2022年或2027年逐步放寬。這麼一來,也符合了基本法內訂明的“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以及“循序漸進”的原則(注)。但是,據分析指出,現時泛民主派內部也未就上述問題達至一致看法;因此,泛民主派內部,也許也需要一段時間作內部整合。香港的夏天本來是政壇的淡季,立法會歇暑,議員本應外遊。可這個夏天是未來香港政制改革的諮詢期,到夏去秋來之時,也是諮詢期完結之日。關於秋字,筆者想到兩個詞:一是“明察秋毫”,一是“皮裡陽秋”。孟子˙梁惠王上:“明足以察秋毫之末,而不見輿薪”。“明察秋毫”自此比喻能洞察一切,看出極細微的地方。“皮裡陽秋”則出自南朝劉義慶《世說新語˙賞譽下》:桓茂倫云:“褚季野皮裡陽秋。”“皮裡陽秋”意謂“嘴裡不說好壞,而心中有所褒貶”。到秋天時,也許泛民主派和北京對香港未來的政制也會有多些想法吧?(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已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應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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